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等法律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技術要求,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技術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近日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標準編制的必要性
由于針對廢鹽的無害化處理技術規(guī)范缺失,許多企業(yè)以廠內臨時貯存的方式暫時處置這類危廢,在監(jiān)管薄弱地區(qū)甚至存在違法處置的現(xiàn)象,導致該類危廢環(huán)境污染事件頻發(fā)?,F(xiàn)有《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guī)范》(HJ/T176-2005)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中的少數條款對于非焚燒類熱化學處理技術沒有針對性,客觀上制約了非焚燒處理技術的發(fā)展和工程應用。廢鹽處理技術規(guī)范的缺失和不完善還導致處理后的回收鹽中殘留有機污染物的含量難以控制,存在危害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隱患。
另一方面,不同行業(yè)產生的廢鹽既有很大差異又各有自身特點,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5085.7-2019)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guī)范》(HJ 298-2019)過于籠統(tǒng),鑒別程序繁瑣,對各具體行業(yè)無害化后的廢鹽鑒定為一般固廢的可操作性不強。對于集中處理廢鹽的危廢處置中心,因廢鹽來源面廣,成分波動大,還將面臨處理后的回收鹽必須進行多次鑒定的困境?!豆I(yè)鹽》(GB/T 5462-2015)標準不適用于危廢鹽渣熱化學處理后的回收鹽。上述原因導致產廢企業(yè)無所適從,即便對廢鹽進行無害化處理后,回收的再生鹽仍然依衍生原則按危廢管理,這就使企業(yè)對通過對廢鹽進行無害化處理脫掉危廢帽子失去信心,不愿進行相關的技術改造和項目投資。
因此,有必要建立相應的技術規(guī)范來加強危廢鹽渣無害化處理過程的規(guī)范,對回收鹽規(guī)范利用的要求,以及無害化處理后的回收鹽的品質和特征污染物指標作出明確界定,解決回收鹽定性不明無出路的問題,從而解決困擾企業(yè)和園區(qū)已久的廢鹽渣處置困境。這對于推進化工行業(yè)廢鹽渣管理和技術提升,實現(xiàn)綠色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我省化工企業(yè)生產及環(huán)境污染防治過程中產生的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的總體要求,入廠分析、貯存、處理工藝、污染控制、產物控制及運行管理的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我省化工生產及環(huán)境污染防治過程中產生的化工廢鹽(包括固體廢鹽、高含鹽廢液)的無害化處理,涉及化工行業(yè)包括GB/T4754中規(guī)定的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yè)(26大類)、醫(yī)藥制造業(yè)(27大類)、化學纖維制造業(yè)(28大類)。
本文件適用于化工廢鹽集中處理單位及自建廢鹽處理設施的產廢單位。其他行業(yè)產生的廢鹽無害化處理可參照本文件執(zhí)行。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含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2 工業(yè)場所有害因素職業(yè)接觸限值
GB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識
GB/T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T4754 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工業(yè)企業(yè)廠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30297氯堿工業(yè)用全氟離子交換膜應用規(guī)范
GB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37822揮發(fā)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T20 工業(yè)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guī)范
HJ/T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
HJ/T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系統(tǒng)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176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guī)范
HJ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guī)范
HJ579 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guī)范
HJ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HJ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guī)范
HJ204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HG20706 化工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工程設計規(guī)范DB 32/939化學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32/3151化學工業(yè)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化工廢鹽 wastesalts from chemicalindustry
農藥、化學原料藥、染料、橡膠助劑等行業(yè)產生的含鹽廢水,經處理后形成的含有有毒有害組分的高濃含鹽廢液或固態(tài)鹽。
3.2
無害化處理 decontaminationtreatment
指通過各種物理、化學方法減少或去除廢鹽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污染因子的過程。
3.3
熱化學處理 thermochemicaltreatment
指通過提升反應物溫度引發(fā)化學反應、有時兼用物理方法處理含有機物的廢鹽,并使之有毒有害有機物減少或消除的過程,包括焚燒、氣化、熱解、碳化、熔融氧化等工藝步驟及其組合與集成。
3.4
高級氧化 advanced oxidationprocess
通過產生羥基自由基對含鹽廢液中不能被普通氧化劑氧化的污染物進行氧化降解的過程。
3.5
萃取extraction
根據有機物在溶劑中溶解度的不同使其從含鹽廢液中分離出來的過程。
3.6
膜分離 membraneseparation
利用分離膜的選擇透過性,使有機物和雜質從含鹽廢液中分離出來的過程。
3.7
吸附adsorption
利用吸附劑的界面富集效果,吸附去除含鹽廢液中有機物和雜質的過程。
4 總體要求
4.1 應根據化工廢鹽特性和產生數量,實施分質分類收集和管理,選擇適宜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及其 組合。
4.2 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過程應采用二次污染少、環(huán)境風險低、自動化程度高、安全可靠的技術及 裝備。
4.3 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各環(huán)節(jié)應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減少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妥善處置產生的廢物并做好數據記錄與存檔。
4.4 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產物去向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確保后續(xù)利用處置過程中環(huán)境風險可控,不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4.5 化工廢鹽貯存設施、處理裝置應采用耐鹽腐蝕的材料。
5 入廠分析要求
5.1 集中處理單位應根據化工廢鹽的特性、成分及含有的特征污染物,并結合自身處理能力及處理工藝,建立入廠接收制度,明確接收與拒絕標準。
5.2 集中處理單位應設置分析檢測室,具備如下分析檢測能力:
a) 高含鹽廢液無害化處理設施至少應配備pH值、含鹽量、總有機碳、典型有機特征污染物、汞、鉛、鎘、鋅、鉻、鎳、砷、銅、鋇等重金屬的檢測能力。
b) 固體廢鹽無害化處理設施至少應配備pH值、總有機碳、典型有機特征污染物、汞、鉛、鎘、鋅、鉻、鎳、砷、銅、鋇等重金屬及氟、熱值的檢測能力。
5.3 集中處理單位不得接收含放射性廢物的廢鹽;禁止含爆炸性及高反應性廢物的廢鹽進入熱化學無害化處理系統(tǒng),如硝酸鹽、含兩個以上硝基的有機物的廢鹽。
5.4 集中處理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規(guī)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入廠分析記錄表的臺賬,按“一廠一檔”方式建立數據庫,數據應保存10年以上。
5.5 產廢企業(yè)自建處理設施應根據產生廢鹽的特性制定分析檢測方案,具備pH值、總有機碳等常規(guī)分析檢測能力,并根據廢鹽成分及特性配備相應有機特征污染物和重金屬的檢測能力。
6 貯存要求
6.1 合理設置化工廢鹽及次生固廢的貯存面積,貯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6.2 貯存容器或包裝物應具有不與廢鹽發(fā)生化學反應、耐廢鹽腐蝕、耐壓密封等特性,液態(tài)廢鹽適宜采用包裝桶、罐等,固態(tài)廢鹽適宜采用防滲襯里包裝袋等。
6.3 屬于危險廢物的化工廢鹽貯存設施應按GB18597、HJ2025的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7 無害化處理要求
7.1 預處理要求
7.1.1 預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破碎、分選、混合、干燥、配伍、蒸發(fā)濃縮等工藝操作單元,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 HJ1091。
7.1.2 應結合化工廢鹽的特性、處理方案,對廢鹽進行破碎、分選、干燥、混合配伍等預處理。
7.1.3 預處理車間內應設置負壓收集設施,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確保揮發(fā)性有機物達標排放。
7.1.4 干燥預處理應配備有機冷凝廢水處理設施,不凝氣應通過處理后達標排放。配伍應根據廢鹽的分析檢測結果(成分、熱值等參數)進行。
7.1.5 蒸發(fā)濃縮適宜高濃含鹽廢液的濃縮處理,適當考慮熱敏性有毒有害有機物的脫除。
7.2 萃取要求
7.2.1 萃取技術適宜高濃含鹽廢液中有毒有害有機物的去除處理。
7.2.2 應根據高濃含鹽廢液中有毒有害有機物的理化性質選取萃取劑,萃取劑應易于再生、重復利用。
7.2.3 含酚類、農藥中間體的氯化鈉廢鹽液和含磺酸基類活性染料及中間體的廢鹽液可采用萃取技術分離去除其有毒有害有機物。
7.3 高級氧化要求
7.3.1 高級氧化技術包括但不限于濕式氧化、催化濕式氧化、超臨界水氧化及其改良技術。
7.3.2 催化氧化技術適宜進入裝置時為高濃含鹽廢液的處理。
7.3.3 應結合高濃含鹽廢液、固態(tài)廢鹽的理化性質和催化氧化技術特點確定pH值、反應時間、溫度、壓力、催化劑種類及加入量等工藝參數。
7.3.4 宜選用負載型催化劑,載體主要有TiO2、CeO2、ZrO2、TiO2-ZrO2、C、γ-Al2O3 等,主要活性組 分宜選用Ru、Pd、Pt、Mn、Cu、Fe、Ce等中一種或多種元素。
7.4 熱化學處理要求
7.4.1 熱化學處理技術包括但不限于焚燒、氣化、熱解、碳化、熔融氧化及其改良技術集成和組合。
7.4.2 熱化學處理技術適宜固體廢鹽及高含鹽廢液的處理。
7.4.3 進料系統(tǒng)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固體廢鹽應采取破碎后進料的方式;高含鹽廢液應采用泵送的方式,宜霧化后噴入反應器內。
b)應采用耐鹽腐蝕的材料,有防堵塞的措施以避免進料不暢或進料系統(tǒng)運行失效。
c) 進料系統(tǒng)應有鎖氣設施,應與爐溫檢測、壓力檢測、氧含量檢測、煙氣檢測等設備連鎖控制,當相關運行參數偏離設定值、煙氣排放指標超過排放值時,應有進料調節(jié)及停止進料的措施。
7.4.4 熱化學處理裝置包括但不限于流化床、回轉窯、立式爐、熔融爐等。
7.4.5 熱化學處理裝置宜采用無鉻耐火材料、低NOx燃燒技術及脫NOx措施。
7.4.6 宜設置10%處理規(guī)模的富裕處理能力,并結合設計處理能力和化工廢鹽特性確定反應器尺寸、進料方式、停留時間、溫度控制等工藝參數。
7.4.7 熱化學處理過程中加入的助燃劑宜采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
7.4.8 含有機鹵族元素較高的化工廢鹽富氧熱化學處理產生的高溫煙氣應采用急冷處理,將煙氣溫度在1s內由500℃降低到200℃,以降低二噁英的合成量。
7.4.9 宜采用余熱鍋爐、預熱器等方式回收熱量以降低能耗,根據GB/T2589核算的處理工藝直接能耗不宜超過0.60tce/t廢鹽。
7.4.10 對于含氟較高或含有機氯大于5%的,不得采用余熱鍋爐降溫,其尾氣凈化須選擇濕法凈化處理方式。
7.4.11 宜選用處理后產物總量無增加的處理技術和工藝。
7.5 吸附要求
7.5.1 吸附技術適宜含鹽廢液中有毒有害有機物及雜質的吸附去除處理。
7.5.2 應根據含鹽廢液中有毒有害有機物及雜質的種類和理化性質選取吸附劑,吸附劑應易于再生、重復利用。
7.5.3 吸附劑宜選用顆粒活性炭、樹脂、分子篩、活性氧化鋁等。含鹽廢液中懸浮物含量須滿足吸附控制條件。
7.6 膜分離要求
7.6.1 膜分離技術適宜含鹽廢液中有毒有害有機物及雜質的分離處理。
7.6.2 膜分離技術處理含鹽廢液時的設計參數、系統(tǒng)安裝與調試及處理單元、工藝的選擇應參照HJ 579的要求進行。
7.6.3 膜分離系統(tǒng)在設計時應參照HJ579要求選取合適的膜元件和膜分離單元技術。
7.6.4 膜分離系統(tǒng)進水溫度范圍:當pH值2~10時,運行溫度5℃~45℃;當pH值大于10時,運行溫度小于 35℃。
7.7 重結晶要求
7.7.1 重結晶適宜化工廢鹽經前端處理后需進一步的精制提純。
7.7.2 重結晶技術要求應滿足HJ1091的相關要求。
7.7.3 重結晶產生的母液應根據其性質回至前端合適處理單元。
7.8 控制系統(tǒng)要求
7.8.1 自建處理設施的產廢單位可在現(xiàn)有中控設施基礎上設置控制室及控制系統(tǒng),集中處理單位應設置獨立控制室及控制系統(tǒng),選用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安裝維護方便、經濟合理的儀表。
7.8.2 企業(yè)預處理、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三廢治理設施應采用分散控制系統(tǒng)(DCS)或可編程邏輯控制系統(tǒng)(PLC)。
7.8.3 應設置報警系統(tǒng),包括工藝參數偏移超限報警、煙氣排放超標報警、設備設施故障報警、儀表監(jiān)測異常報錯等。
8 污染控制要求
8.1 大氣污染控制
8.1.1 貯存、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應對產生有組織及無組織廢氣應按GB37822的要求,采取有效收集和處理后達到DB32/3151要求。
8.1.2 熱化學處理煙氣排放須滿足GB18484排放的限值要求。
8.1.3 采用高溫焚燒處理的裝置設計、建設必須同時配備在線連續(xù)監(jiān)測系統(tǒng)(CEMS),系統(tǒng)滿足HJ75要求,檢測方法按HJ76要求執(zhí)行。
8.2 廢水污染控制
8.2.1 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工藝廢水、車間清洗產生的廢水及煙氣凈化處理中產生的廢水收集處理后達到DB32/939相應排放標準。
8.3 次生固廢污染控制
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次生固廢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GB5085和HJ298明確其屬性及處置、利用方式,達到環(huán)境管理要求。
8.4 噪聲污染控制
8.4.1 物料輸送泵、真空泵、風機、空壓機等機械設備,宜選用低噪音設備,并采用合理的降噪、減噪措施,確保設備運轉時廠界噪聲符合GB12348的要求。
8.4.2 搬運、車輛運輸等非機械噪聲產生環(huán)節(jié),應采取減少固體振動和碰撞過程噪聲產生的管理措施。
8.5 其他污染控制
廠界惡臭污染物限值應按GB14554執(zhí)行。
9 產物控制和管理要求
化工廢鹽經無害化處理后,應結合產物的理化性質、管理要求和地區(qū)性特點,明確不同去向并采取對應的分級分類管理,污染可控。
9.1 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產物應滿足表1所列污染物指標限值。
9.2 化工廢鹽經無害化處理滿足9.1要求后宜進行綜合利用,并根據綜合利用產物的用途,采取相應分級管控措施:
a) 綜合利用產物作為產品的,應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yè)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與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要求。
b) 綜合利用產物可采用“點對點”定向利用的方式,直接銷售給工業(yè)生產企業(yè)作為替代原輔料。
c) 在不滿足上述2種情況時,應按HJ1091的相關要求,根據綜合利用產物的用途,確定環(huán)境保護目標,開展環(huán)境風險定性、定量評價,識別其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并判斷其環(huán)境風險影響。
表1污染物指標限值
序號
項目
限值
說明
總有機碳(TOC)1(mg/kg)
≤
50
參照GB30297中表A.2
總氮(以N計)2(mg/L)
≤
10
參照DB 32/939中表1
總磷(以P計)2(mg/L)
≤
0.5
參照DB 32/939中表1
銅(mg/L)
≤
100
參照 GB5085.3
鋅(mg/L)
≤
100
參照 GB5085.3
總鉻(mg/L)
≤
15
參照 GB5085.3
六價鉻(mg/L)
≤
參照 GB5085.3
鉛(以Pb計)(mg/L)
≤
參照 GB5085.3
總砷(以As計)(mg/L)
≤
參照 GB5085.3
10
鎳(以Ni計)(mg/L)
≤
參照 GB5085.3
11
鎘(以Cd計)(mg/L)
≤
參照 GB5085.3
12
總汞(以Hg計)(mg/L)
≤
0.1
參照 GB5085.3
13
鋇(mg/L)
≤
100
參照 GB5085.3
注:1.TOC以干燥基為基準分析;2.總氮、總磷限值以2.5%鹽水為基準分析。
9.3 綜合利用產物不應用于與人體直接接觸產品的替代原輔料,或流向飲用水、食品、藥品及養(yǎng)殖行業(yè)等。
10 運行管理要求
10.1 一般要求
10.1.1 應具有完備的保障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活動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措施,建立規(guī)范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定期對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10.1.2 應建立健全化工廢鹽無害化處理情況臺賬制度,如實記載廢鹽的種類、數量、性質、來源、貯存、處理等信息,并按要求如實規(guī)范申報,申報數據應與臺賬、管理計劃數據相一致。
10.1.3 應制定環(huán)境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10.2 監(jiān)測及評估
10.2.1 應根據自行監(jiān)測方案中的監(jiān)測指標、監(jiān)測頻次等要求,及時開展自行監(jiān)測工作。
10.2.2 應定期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進行采樣監(jiān)測。
10.3 信息公開
10.3.1 應定期在廠區(qū)企業(yè)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監(jiān)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10.3.2 每年應定期向社會發(fā)布企業(yè)年度環(huán)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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